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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新政:药品从生产到流通严丝合缝

2017-11-28 10:42   来源:合肥热线

  按说,年底是总结、收官的时节,不是颁布新政的好时机。可最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举措接连不断。即将到来的12月1日,不仅《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也在全国率先实行。这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又出台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密集出台,表明安徽省委、省政府对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十分关切。

  政府最高300万重奖企业提高药效

  严格药品审评审批。深化“审批查”制度改革,加强药品审评审批能力建设,优化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加强审评审批沟通交流,提高审评审批效能。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依法严惩数据造假行为。

  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积极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鼓励政策,重点引导支持做好市场潜力大、临床急需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奖补300万元。

  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推动研发成果产业化。

  药品流通领域将再掀整顿风暴

  保障药品有效供应。健全完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报送、分析、会商制度,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统筹采取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供应。

  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推进药品流通行业整合,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

  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加强对药品配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继续推进药品分类采购,完善药品带量采购机制,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对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实行单品种带量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均应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制定安徽省药品购销合同范本,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开展跨部门随机检查,重点对租借证照、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垄断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强化价格信息监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建立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在安徽省内参与招标、采购和供货的资格。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

  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将成为常态

  促进合理用药。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积极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工作,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集中采购、制定临床用药指南的重要参考。

  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全面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扩大三级医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和覆盖范围,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精准测算公立医院因带量采购、合理用药等降低的医药费用空间,逐步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儿科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逐步提升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强化医保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控制的监督制约作用。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积极发挥药师作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药师在药品采购、合理用药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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