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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疗机构不得限制 患者到零售药店购药

2017-11-23 10:58   来源:西安晚报

  22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印发《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通过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全链条政策改革,大力增强药品研发和创新能力,切实提高药品质量和疗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秩序,深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

  违法违规行为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和高风险品种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建立市级药品储备,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医联体(医疗集团),探索经批准的中药院内制剂在医联体(医疗集团)内部调拨使用。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

  药品销售任务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规范化管理。医药代表备案后方可进入医院从事新药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向临床医生介绍新药知识,听取新药临床使用中的意见,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和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重点监测专利药品、独家药品、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率高的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品种的市场零售价格。

  积极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探索互联网医院和零售药店终端结合,逐步实现电子处方平台共享服务,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对不合理用药的

  处方医生进行公示

  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实行重点监控,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期对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

  坚持医疗、医保

  和医药联动

  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同步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药品零差率销售,保留中药饮片(含颗粒剂)加成销售政策。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全面推行按病种为主的

  复合型付费方式

  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医保基金付费总额控制。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在不增加单病种总费用前提下,适当提高中医药诊疗费用报销比例。

  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立总药剂师,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成本控制等方面的作用。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探索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形式给予合理补偿,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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