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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017-08-31 09:44   来源:新疆网

  全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畴,符合条件的可向地方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这是昨(30)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的。目前,该政策已全面实施。

  家住轮台县阿克萨来乡月堂村的贫困户艾山·图尔地患有心脏病,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得知他的情况后及时为他申请了医疗救助金。

  领取到1.3万元医疗救助金后,他说:“现在党和政府的政策越来越好,像我们这样的贫困户治病,医保给我们报销了一部分,民政部门还给我们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真的是给我们解决了大问题。”

  据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主要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简单说就是要将全疆的贫困人口纳入到救助范围内,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此次不仅救助范围扩大,救助比例也有提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南疆四地州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

  据了解,目前,医疗救助已同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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