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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2部门联手维护医疗秩序化解医疗纠纷 严厉打击“医闹”

2017-08-31 09:32   来源:东北网

  本着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由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网信办等12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平安医院”建设,规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同时对多部门进行职责分工,要求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构建联动机制,形成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合力;建立以依法调解为主体,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并行司法、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的多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体系。

  在加强医疗质量监管中,《意见》明确,要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和医患沟通、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缓报、瞒报、谎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还应健全和完善院务公开、医疗责任追究、医疗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将预案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在严厉打击“医闹”等举措中,《意见》强调,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须严管严打,果断依法查处。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犯罪,依法严惩,有效维护医患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速反应、快速侦办、快速破案,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在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中,《意见》规定,患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医疗纠纷,可由医患双方通过院内调解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调委书面申请调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探索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意见》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各类执业责任保险,引导群众投保医疗意外等保险。同时,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保,并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多家保险机构承保。承保机构需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医疗机构协商浮动费率,医疗机构择优投保。

  在加大追责力度中,《意见》指出,综治部门要对处理矛盾纠纷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国家《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予以追责。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未按本《意见》要求履行职责,致使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医疗机构有违反本《意见》要求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实施一票否决,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和其他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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