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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 医代见医生被“三规”

2017-08-18 13:39   来源:中国网财经

  日前,上海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将规范医药代表接待,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进行接待。

  意见称,当前医药产品回扣在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反弹,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为了使医药产品回扣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意见提出,依法从严查处该意见印发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应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医药产品回扣案件,巩固作风建设高压态势。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找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形成依法依规治理的长效机制。

  意见同时列出了具体任务:

  (一)健全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强化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规范药品遴选流程,强化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采购、监管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药物临床合理应用。

  (二)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三)组成市、区、医疗机构三个层面的联合约谈工作小组,形成对医生、科室主任、医院领导三个层次的约谈办法,对涉嫌违规的医师、科室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等开展联合约谈;对被约谈后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并将约谈处理与医院内部管理、执业医师诚信及医院考核指标等挂钩。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采购,并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办法,成交价不得高于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等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费药品的使用管理,严格履行患者知情告知制度,完善门诊、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的自费药品使用记录,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相应的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

  (五)对医务人员,在当前处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智能提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执业行为提醒功能。对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化实时监控、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功能,并对单品种用药数量、金额实行按周、按月“双排序、双公示、双监控”,及时提醒警示。完善信息化平台分级管理,阻止违规统方。

  (六)规范医药代表接待,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并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加强内部巡查制度,加强技防监控,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发现医药代表及时劝离。

  (七)医疗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建立不良记录信息逐级报送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在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制定比较系统的处理裁量标准。建立与司法、监察、工商、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防联控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对违规提供药品回扣的医药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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