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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重庆试点生育险和职工医疗险合并

2017-07-10 10:22   来源:重庆时报

  日前,重庆市政府网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获悉,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通知明确,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总额预算、缺口分担,目标考核、确保支付”的原则,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国家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供经验。

  六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一参保登记

  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统一基金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

  (六)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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