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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2017-03-31 10:31   来源:信网

  从青岛市卫生计生委员会获悉,《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已于3月20日正式实施(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加强《规定》贯彻执行和深入宣传教育,全面提升院前急救行业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3月29日开展了《规定》大型现场宣传活动。市急救中心、崂山区卫计局在现场进行了咨询答疑、宣传册发放、急救知识培训等。此外,各区市也将陆续开展《规定》宣传活动,普及院前急救等相关知识。

  本次《规章》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理顺了急救医疗网络和职责,增加了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共六章三十七条。

  《规定》重点就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医疗救助性质原则和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原《规定》的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同时,针对群众对医疗急救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地面急救服务体系已不能满足需求,提出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

  主要明确了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架构,以及市急救中心、区(市)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及急救网络医院的职责。为切实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布局,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应当合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规定了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为鼓励社会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广度与深度,还明确规定其他专业救护组织,可以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

  明确了救护车辆配置标准、接受救助调度、现场救助处理程序等。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救护车使用年限6年或者行驶里程30万公里退出急救一线用车。

  鼓励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急救医疗氛围。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将加大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在民众间最大程度上普及急救知识;同时对一些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提出了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的要求。特别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鼓励更多医护人员坚守急救医疗岗位。规定了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并将制定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特点的社会急救医疗岗位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优惠政策。

  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针对不服从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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