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对2005年出台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新修订的规定已于3月20日正式实施。规定中明确提出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
据了解,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理顺了急救医疗网络和职责,增加了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一是将原规定的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同时,提出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二是主要明确了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架构,以及市急救中心、区(市)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及急救网络医院的职责。为鼓励社会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广度与深度,还明确规定其他专业救护组织,可以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三是明确了救护车辆配置标准、接受救助调度、现场救助处理程序等。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四是鼓励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急救医疗氛围。要求加大急救知识宣传培训,普及急救知识。特别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院前急救的政府责任。将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