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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纠纷调节规定删除医闹等称呼

2012-11-16 06:43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昨天,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第三次挂上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限至本月30 日。《意见稿》提出,万元以下医疗纠纷患者可以自行解决, 经司法确认后,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内容。
  为了更好地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矛盾,《意见稿》改用更规范的条例语言,甚至去除了“医闹”这一歧视性称呼。
  万元以下可协商解决
  《意见稿》提出,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下的,自行协商解决;赔付金额1 万元以上的,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据了解,广东各级公立医院2010 年报告医疗纠纷2.5 万到3万件, 其中超90%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自行协商“私了”。然而,这种私了方式普遍得不到认可,患者多持不信任态度,认为是“医医相护”。很明显,意见稿的此项规定将医疗纠纷赔偿引向法制化轨道。
  除了以往常用的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途径外,《意见稿》
  还提供了另一解决渠道———医调委调解,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 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记者了解到,目前,佛山、珠海、潮州等地已经成立市级医调委,其中佛山、珠海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省医调委也已于去年6 月成立,并在广州市设有工作站。
  患者可复印病历资料
  《意见稿》此次修改还对病历资料书写保管作了严格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 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此外,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
  前两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各方意见,设立“医调委”。在新版《意见稿》中,医调委的全面调节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新版《办法》
  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则不得调解。”而旧版《意见稿》只规定了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这一改动,让医调委在医疗纠纷发生时能更主动地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促使医疗纠纷更快解决。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 “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使调解协议更具法律效力,使纠纷中受损失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法律的保障。
  针对患方措辞更规范
  除了对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的条例的改进以外,《意见稿》在医疗救助工作接受社会捐助方面的条例也做了完善。
  其规定, 医疗机构或者医调委接受捐助后,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捐助、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而在患方违规违法行为的列举中,记者在《意见稿》的最后注意到了一个较为特别的改动。旧版《意见稿》此条例中将患方的违规违法行为统称“医闹的法律责任”,而新版中则去除了“医闹”一词,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这或许是考虑到“医闹”一词略显偏颇,《意见稿》颁布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矛盾,因而改用更规范的条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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