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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再次扩容

2018-08-02 18:10   来源:北京晚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本市定于近期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统一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符合本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在服务能力上,对申请医疗机构也有很多要求,其中就包括:三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二级医疗机构须满2年;一级医疗机构须满3年;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不受执业时限限制。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在5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不受此限制。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优先。

  对于定点零售药店来说,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原则上要求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和经营时间长者优先、上一年度已通过公示但因客观原因未完成系统改造者优先;能够提供24小时药品销售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零售药店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职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等。

  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8月6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之后还要陆续进行考察评估、评估审定协商、信息系统准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培训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步骤。

  目前,本市已经有2877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达45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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