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关注物价 > 重点商品物价关注 > 其他
本市拟划定“居住停车区” 附件居住停车享民生价

2017-11-29 14:43   来源:北京晚报

  今后,本市将逐步划定“居住停车区”,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来付费。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居住停车区”享民生价

  居住停车位不足怎么办?三审稿提出,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路段、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有委员和代表提出,居住停车价格具有民生性质,应当以满足当地居民停车需求为重点予以考虑。据此,三审稿中增加了新的内容,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

  严控核心区机动车保有量

  三审稿还在市政府职责中新增规定,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2019年底,全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将实现全覆盖。对此,条例三审稿中增加了明确电子收费推进时限的表述。为避免实行电子收费后,道路停车经营企业转包、议价等行为,三审稿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擅自转包、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公共建筑车位可有偿使用

  按照市交通委组织的停车资源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各类停车资源夜间利用不充分,居住区的车位利用基本饱和或者严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车位利用仍有空间,约占60%的车位可供使用。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停车设施开放应当考虑不同性质单位对安全和管理等方面要求,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开放共享。对此,三审稿中对公共建筑停车设施的开放问题进行了修改,提出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