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能源网了解,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冬至2019年春季非居民用气季节性价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对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内气量中,非居民气量按2018年度合同量除以365乘以1.08乘以所在天数减居民气量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上浮20%执行,其中均衡量中的管制资源量气源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20%、非管制资源量上浮27.06%、调峰量上浮37%,合同量价格按交易中心市场化交易成交价执行。居民用气按规定的临时销售价格2.9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