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省直机关和国有企业(包括在湘中央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住宅小区供热价格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制定《湖南省供热价格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省直机关和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住宅小区供热价格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规章,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三条供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热双方根据成本核算协商确定。双方就供热成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成本核算。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核算结论仍存异议的,可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审核机构进行复核。
(一)供热公允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政府投资、无偿捐赠或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且无偿移交经营企业的,不计入生产成本)、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生产成本的直接费用;管理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九条供热价格按其压力和温度,实行等级差价。供热价格计量单位为“元/百万千焦”,采取其它供热计量单位(如按建筑面积、风口数量等方式计量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换算。
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以入户计量表为界。入户计量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单位)维护管理;入户计量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