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各地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镇燃气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作相应同方向调整。管道运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市、县(市)物价部门,按时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对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行为,物价部门可视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