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从上海政府官网获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旨在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实施办法提出,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上海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再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上海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实施办法明确,只要是在上海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上海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能享受《实施办法》相应政策支持。有关车型信息和对应的支持政策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开。上海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实施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已另行制订。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上海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上海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上海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上海市按照程序,将企业垫付的上海市财政补助资金再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上海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上海市财政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