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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关于全市供气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2018-02-05 15:13   来源:国际燃气网

  进入冬季后,全市用气量处于上升趋势,加之在推进清洁取暖工作中采用“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造成部分地区天然气供应紧张,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发改电〔2017〕779号)精神,规范供气企业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我委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冬季采暖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关系民生。希望各供气企业把保障冬季采暖供气作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措施。识大体、顾大局,千方百计组织气源,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带头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为保持供气市场价格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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