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框架渐显 细节待解
2012-05-14 09:02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关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一)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引发各界广泛讨论,备受关注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正渐现眉目。

  有业内人士推测,管理办法或于上半年出台。一些观点认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即将迎来春天。不过,也有一些观点认为,配额制真正落到实处仍尚需时日。《讨论稿》若只侧重解决风力和太阳能发电问题,水电的发展问题仍将悬而未决。

  四类配额指标雏形

  依据《讨论稿》,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以及电力输送能力,确定了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并且在这四类地区中,一类地区的电力配额指标百分比分别为15%、10%,二类地区为6%,三类地区为4%、3%,四类地区为1%。同时,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三大责任主体为电网企业、大型发电投资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在电网方面,2015年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以及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承担的保障性收购指标分别为5%、3.2%、15%以及10%。

  中投顾问研究员周修杰认为,依据四个地区自身情况进行配额,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差异和电力消费差异,体现了因地制宜的发展思路,避免了一刀切的粗暴做法。而设置相关的收购指标则保证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也迫使各大电网公司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并网的扶持力度。至于不同的收购指标,则与各大电网所辖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分布、电力消费以及电网建设密切相关。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施鹏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配额制是减少“弃风”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向“以需定产”转变。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纳入到各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指标考核体系,使风电电量消纳成为刚性需求,同时有利于风电项目合理布局。

  作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制度选择,可再生能源配额的相关问题在我国已经探讨了十余年。从最早引进国外的配额制,到《可再生能源法》起草过程曾考虑引入配额制,再到2007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要求装机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发电企业要承担一定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一直在摸索中前进。

  但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至今未能实行。针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五大电力集团以及部分地方发改委,他们均不愿发布过多看法。一位接近国家电网的相关人士坦言,讨论稿没有什么具体措施。虽然外界吵得很热,但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不稳定性,一切都还尚未清晰。

  责任主体设定门槛

  讨论稿提出,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

  500万千瓦成为一个门槛。不足500万千瓦的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积极性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

  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陈柳钦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配额制的责任主体是为了降低电力的总体成本,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选择成本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电较火电成本更高,民营企业在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时,更看重经济效益,积极性可能并不高。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基本都属于国有企业。尽管如此,管理办法不会对不足500万千瓦的企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即使有一些不利的影响,那也是短期的。

  “相比而言,500万千瓦是个很小的数量。我个人认为,500万千瓦的界限,不会对中小型发电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正在成长的发电企业即将达到这个规模,督促其做好承担义务的准备。”施鹏飞说。

  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姜克隽更看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未来市场。他认为,只要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市场,中小型发电企业就会有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积极性,“对不足500万千瓦的中小型发电企业来说,没有配额压力,对其成长是个利好。”

  诸多细节难题待解

  尽管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在电力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但是核电、风电、光伏等在发展中遇到不少问题。

  在中投顾问研究员周修杰看来,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的实施,一方面需要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升其在电力结构中的比例;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电网建设,确保可再生能源顺利并网。

  除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自身所遇到的问题,如何平衡三大责任主体之间的利益也是一个难点。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策研究人士就这一问题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提出了几点看法:第一,没有惩罚机制,除非把年底公示算做一种施加压力的手段;第二,对于发电、电网企业都没有对策,没有奖惩;第三,仅对资源丰富省份提出了鼓励政策,对于资源少但消费能力相对好些的省份也没有奖惩,因此依然解决不了消纳问题。此外,讨论稿或许会引发西北地区多上风电、太阳能项目,进一步加剧上网矛盾。

  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安华认为,上网电价高于常规电价引起的成本差异,影响了电网企业收购、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基于技术原因,“全部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现在还难以实现。配额交易涉及众多环节和待解难题,各省之间买卖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价格如何确定,输电通道、输电费用如何计算,配额的可测量、可核实等均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确定。

  他还指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建构,应当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以及电力体制现状相适应,与现有制度和国家对电力市场的监管水平相衔接,要做到科学分配配额。

  姜克隽认为,随着化石燃料发电成本的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是大势所趋。征收碳税,开展碳交易和碳补偿项目,完善二氧化碳监测标准以及制定相关鼓励政策,都可以发挥促进作用,并不能指望讨论稿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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