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污染排放不达标 12月起在长沙将被限行
2013-10-08 08:47
来源:红网
  机动车要进入长沙市中心,需要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9月30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长沙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将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届时,机动车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或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长沙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另行通告。
  机动车需张贴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以便查验。12月1日起,在长沙市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转移进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接受排气检测,符合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在12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证明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12月1日前已登记且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应按照长沙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证明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排放不达标等于不能上路
  经排气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得出具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合格手续。
  对于委托长沙市代检的且尚未在注册登记地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地籍号牌机动车,需要在长沙市高污染机动车(黄标车)限行区域通行的,可按照以下规定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合格证明到核发点申请换发;对未列入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汽车,参照相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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