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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服坚持自愿购买原则

2024-07-04 10:01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

  市教委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校服供应和验收严格执行“明标识”制度。中小学应坚持自愿购买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全过程监督。

  《意见》提出,中小学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大多数家长的意见,决定学校是否选用校服及采用何种模式选购校服,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校将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工作。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校服采购学校的指导监督,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对校服生产企业采取地方保护,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供应商进入市场。

  《意见》明确,中小学在校服选用采购工作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广泛征询家长意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征集采购意向、发布采购需求、确定供货企业、公示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校服检查验收、售后服务监督等各环节应分工明确,责任压实,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

  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有条件的区、学校、企业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中小学接收校服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学生家长收取。选购的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每年将定期联合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工作。

  本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处罚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建立校服企业“黑名单”制度。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本区中小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全流程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违反程序进行校服选购的,将责令限期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对统一购买、接收校服的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未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对由供货企业直接供货至采购单位未尽到提醒验货义务,导致学生购买到质量不合格校服产品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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