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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不能少于10%

2018-08-28 17:00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

  根据市城管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本市将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为公共停车场配建公用充电设施。燃油车不允许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按照“实施意见”,各区将对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并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货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公共停车场配建公用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10%车位。

  “实施意见”要求,对于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鼓励各区交通委(交通局)协调停车场产权单位统一对充电设施进行信息化系统改造,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充电设施实时使用情况,供停车人合理规划停车及充电计划,提升停车场综合服务水平。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行。

  记者从市城管委了解到,到2020年,本市将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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