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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细化停车场明码标价要求 未标明费用不得收

2018-07-06 17:32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北京市发改委昨晚发布通知,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行为。新规对于收费标识的标准更加细化,且明确了必须在出入口设置收费牌的要求。从昨天起,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牌须按此次新规做出调整。

  旧的明码标价内容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等。而新规在此基础上,对“收费标准”一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写明计价单位、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

  新规对明码标价的方式也有了进一步要求。以往,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收费地点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价目表和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而新规规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提醒,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如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依法查处。

  市民如果遇到价格违法情况,可拨打电话12358,进行咨询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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