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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寄养儿童今年起可转收养

2016-02-16 14:26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近日获悉,寄养在北京市居民家中的孩子,2016年起可办理收养手续。北京市目前已出台相关规定,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收养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有700到800个家庭有政府寄养的儿童,民政部门每月支付每个家庭约1600元的生活费。很多寄养孩子已经与寄养家庭产生深厚的感情。今年起,寄养家庭可申请收养孩子。在收养家庭承担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同时,政府每月给予约800元的生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岁。寄养孩子的监护人是政府,一旦办理收养手续后,孩子的监护责任归收养家庭。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北京市对《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近期已公布。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家庭寄养作为一种家庭环境下孤儿弃婴等儿童的替代性养育模式,在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推动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是基于家庭寄养工作长期实践和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修订和完善。

  据了解,由市或区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且滞留一定期限以上的流浪儿童,可以安排家庭寄养。

  根据要求,家庭寄养的条件也进一步明确。寄养家庭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寄养家庭必须有一定住房面积,冬天能够提供稳定的供暖;家庭要有稳定收入;寄养父母要拥有初中以上的学历;家庭周边5公里内要有医院和康复机构。寄养家庭一般应为双亲家庭,不提倡在单亲家庭开展家庭寄养。需要长期医疗和康复护理,并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专业人员照料的重残、重病儿童,不得安排家庭寄养。

  此外,在加强家庭寄养工作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家庭寄养评估制度,包括对家庭客观条件和软件环境的初步筛选,对家庭和所在社区环境的指标测评和评价,通过访谈,对主要照料人生活习惯、精神面貌、养育理念技能和收养条件及意愿的综合评估,对其他家庭成员对待寄养儿童的态度、作用和潜在影响的角色评估等。

  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家庭寄养工作管理绩效评估和儿童寄养前评估可由各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提出评估意见和结论,并对评估意见和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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