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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16年度重大技术装备、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5-10-20 14:57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4号)通知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就受理2016年度北京地区重大技术装备、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有关装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执行。申请单位报送申请报告4份(格式见附件3)、申请文件9份及电子版光盘3份(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件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附件2格式填报,其中四个附表请装订在申请文件最前面,附表模板见附件4)。

  二、申报时间

  申请企业请于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过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地址:东城区鼓楼东大街48号 邮编:100009)。

  四、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

  毛万方,57587702;乔冰,57587710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

  李丹、苏铁军, 64019717

  五、其他事项

  《通知》及本通知附件请登录市经信委网站(http://www.bjeit.gov.cn)"通知公告"下载。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3.申请报告模板

  4.申请表格模板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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