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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产权视同经适房

2009-06-04 11:00   来源: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同样,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房屋的性质也视同经济适用住房。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的。

据介绍,根据刚刚印发的《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是集资合作建房批复中明确“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超标购房职工,应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超标面积以《超标购买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标注的面积为准。”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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