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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8-06-30 14:51   来源:首都之窗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05]13号)要求,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30元调整到390元。根据新标准和本市分类救助的不同系数,分类救助的标准同时调整为409.5元、429元和448.5元。

  同时,市政府专题会议批准了市民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制定的2008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根据会议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1780元,并以此为区县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和相关待遇水平,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将在全市规定的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适度提高。

  另外,在2008年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停止自2007年9月底开始启动的20元物价临时救助应急响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继续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密切监测物价,一旦符合条件及时启动本市应急救助预案。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2007年,我市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进展顺利,较好地保障了首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全市城市社会救助年度资金支出累计5.6亿多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4.69万人,累计支出44553万元;粮油帮困对象5.6万人,支出资金3396万元;城市医疗救助2.4万人次,支出2418万元;临时救助73.6万人次,支出救助金4800余万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1888人,支出救助金754万元。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后,预计全年增加财政支出1.9亿元,其中城市低保预计增支1.4亿元,农村低保预计增支5000万元。

  这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在奥运之年加大保障城市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力度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首都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将进一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调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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