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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目的、主要内容、建议及经验借鉴

2018-08-15 09:30   来源:京信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固废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水的价格机制等方面提出16条措施,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

  一、目的:通过价格机制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促进全社会节约、加快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进而激发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相比,目前还存在价格机制不完善、政策体系不系统、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未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价格机制未真正建立。需通过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创新和完善价格机制加以解决。《意见》的出台是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旨在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绿色发展,并采用更加公平的手段和责任承担机制解决环保产业资金来源问题。

  二、政策主要内容及亮点 

  主要内容。一是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机制;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市场化形成机制。二是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三是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主要包括: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四是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主要包括: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完善部分环保业用电支持政策。

  两大亮点。一是紧扣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针对当前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二是重点突出建机制。《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既是对现有绿色价格政策的补充完善,更是对相关领域价格机制的改革创新。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并非“一刀切”的调价格,而是把重点放在建机制。鉴于各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及社会承受能力不同,《意见》为各地探索创新预留了空间。如,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等绿色价格政策。

  三、推进改革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不少绿色价格政策,但出现变异执行现象,一是政策实施过程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二是追责机制不明确、执行不力。专家认为,绿色价费政策要真正发挥作用,首先要完善配套政策。如,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透明的绿色价费政策实施范围、具体实施对象公示的有效平台,接受社会监督,让政策透明、公正、准确实施;出台追责和评价机制,给政策实施和监督者挂上责任利剑。其次,应加强价格机制与碳市场建设的衔接,充分发挥碳市场对高耗能行业发展的约束作用,避免因用能成本降低而推动高耗能行业发展。再次,应兼顾民生问题,避免能源价格市场化导致居民用能负担过重。

  四、地方推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践

  江苏。近日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2018年底前,尚未达到国家和省收费标准的地区应调整到位;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并正常运行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适应的动态收费机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已达到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沿江地区、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坚持多排污多付费原则,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行业的原则,分类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2019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环保部门公布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元/立方米;对暂不具备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地区仍按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高于一般工商业1.5倍征收。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企业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政策。

  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二)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2019年底前,修订《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出台《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监审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

  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逐步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已实现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按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高于分类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

  加快推进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2018年底前,修订完善《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各设区市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方式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结合《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规范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

  (三)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8年,全省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1500万亩,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各涉农县(市、区)要根据制定的农业水价核定办法,在对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进行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农业水价,合理制定农业水价调整计划。原则上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执行全成本水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实行协商定价的地区,当地价格和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供用水双方的价格行为。

  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根据居民用水情况变化,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严格落实国家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2019年底前,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执行差别电价的相关政策,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鼓励各地加大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扩大差别电价执行行业范围,2020年底前,探索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机制,并运用差别电价引导企业向资源集约利用的绿色发展方式转型。

  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鼓励用户削峰填谷。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鼓励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降低用电成本。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可由经营企业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以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用户错峰用电。将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的政策延期至2025年底。2018年底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充电服务价格政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成本变化及时完善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2018年8月1日至2025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陕西。近日出台《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2020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同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定期评估各地污水处理费运营成本,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调价工作平稳实施。

  完善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对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先行试点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政策。

  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机制。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农户污水处理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

  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二)健全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扩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覆盖面。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财政补贴、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扩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范围,把农业水价一步或分几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探索分类水价,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农业水费计收坚持按量计费,推行“双标尺、同计量、以斗口计量为准”的计量方式,制定终端水价标准,强化末级管理。

  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不断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合理设置分级水价,有效发挥阶梯水价调节作用,加快指导所属县和建制镇,制定实施水价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积极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要以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政策

  全面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清理取消省内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及其他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和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的阶梯电价政策,根据省级工信部门统计核查结果,明确相关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及时评估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和居民峰谷电价政策。

  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继续落实再生水生产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五、国外经验:以绿色金融推动绿色发展 

  发达国家普遍较早面临化石能源消耗和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为应对环境挑战,发达国家运用绿色金融推动绿色发展。

  1、完善的金融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对所投污染项目的法律责任。如,1980年,美国出台《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根据该法案,银行需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如贷款人与借款人经营、生产或废弃物处置而造成污染,或对污染的设施有所有权,就须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被称为贷方责任,且是严格、连带和溯及既往的。

  在信用评级中引入环境因素。银行和信用评级公司评定企业和主权信用风险时考虑环境因素是一个新趋势。如巴克莱银行有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系统,涉及贷款部门、内部评级部门、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部门和声誉委员会。一般贷款只涉及贷款部门和内部评级部门,但借款企业如被认为有潜在环境风险,则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部门会介入并给出指导意见。如有重大风险可能影响银行声誉,声誉委员会将作出最高决策。每个项目的评估都需经过评估流程,如贷款获批,则项目执行或建造过程中公司也须遵循环境政策规定,这些要求将写入贷款合同。

  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符合绿色社会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国际上通常需披露环境责任信息,内容通常包括:企业正运行何种项目、投资对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何种影响、企业为减少这些影响所做出的努力、企业在环保科技领域的投入等。英国在环境成本披露方面较为领先,原因在于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于1992年起就已实施环境成本信息披露表彰制度。丹麦、瑞典、荷兰以及挪威等其它欧盟国家已在2000年前强制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日本环境省2003年发布的《环境报告书指导方针》是日本上市公司发布环境成本会计指标和环境信息的指南。加拿大政府对全国的企业(上市和非上市)都要求披露,企业须做污染预防计划。污染预防计划书摘要送交环境部,由政府通过对外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对项目环境成本(外部性)的量化和评估体系。如,英国Trucost公司提出“自然资本负债”的概念。温室气体排放、水资源消耗、垃圾生成都是对“自然资本”的侵蚀。该公司建立环境模型并结合专家测算,量化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危害和风险。量化结果不仅包括“自然资本”变化,也可换算为经济价值供投资者参考。该公司已收集超过4500家上市公司的“自然资本负债”年度数据,合作方包括苏格兰皇家银行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等。

  2、财政激励政策的实施

  绿色产业往往具有风险高、回报低等特点,社会资本主动参与度不高,因此,西方国家多采用财政激励方式撬动民间资本投入绿色产业。

  政府提供绿色贷款贴息。德国绿色信贷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家参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国有控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并不隶属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环境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起决定性支持作用。该行专门设立了“KFW环保贷款项目”“KFW能源效率项目”“KFW能源资金中转计划”,贷款多由联邦政府贴息。

  政府提供绿色贷款担保。英国政府采用“贷款担保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尤其环保类中小企业。在确定最终担保比例和还款的过程中,企业环境影响被作为重要参考标准。

  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是运用市场调节力量,快速而有效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手段。目前,国际上有超过50个国家使用价格补贴,期限通常为10—25年。国际上,价格补贴在太阳能行业使用最为普遍。例如,德国在2000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案》对新装设的太阳能系统规定每度电0.35—0.5欧元的电价回购标准,太阳能发电系统只要连接上全国配电网路,就享有20年的固定价格收购保证,并允许太阳能电力公司将额外成本平均分摊给所有用户。在政策引导下,太阳能在德国发电总量的比重从2003年前不足0.1%上升到2012年的5.3%,而用户的额外平均成本仅为每度电0.036欧元。

  政府采购。欧盟明确倡导绿色公共采购,鼓励成员国政府签订绿色合同,采购的绿色产品占比应达50%以上。主要的绿色产品有:节能计算机、再生材料桌椅、电动或混合动力车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欧洲政府采购每年高达2万亿欧元,极大推动了环保产业发展。美国2005年颁布《联邦采购规则:可持续采购》,以推动绿色采购。美国各级联邦政府总计建造或使用了超过50万幢绿色节能建筑。美国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加州政府通过绿色采购政策,不仅推动了环保产业发展,且产生了正面溢出效应,激发私人部门购买绿色产品。

  对绿色债券免税。多数西方国家法律规定,有价证券的收益须计入投资者收入总额并缴纳所得税。为吸引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部分国家对绿色债券免缴所得税。以美国为例,2013年马萨诸塞成为第一个自主发行免税绿色债券的州政府,债券发行所得资金将直接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司债方面,国会2004年通过了总额达20亿美元的免税债券计划,参加计划的免税债券须是致力于推广新能源的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债券投资者可豁免联邦所得税。

  财政出资建立绿色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2012—2013年年报指出,该年度绿色投资银行直接投资达6.35亿英镑,社会第三方投资共16.3亿英镑,相当于每投资1英镑撬动近3英镑私人资金,在个别项目中比例高达1:9。政府作为项目启动者,对私人资本提供隐性担保,提高了私人投资者的预期回报,降低了预期风险;同时,由于政府提供了项目的前期评估和准备,降低了私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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