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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价格综合调控初步研究(上):手段、问题及建议

2017-03-28 13:42   来源:京信网

  自由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机制,但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与调控。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原因,政府对价格的调控成为必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广泛的价格干预。 

  一、政府价格调控的目的和意义 

  综合专家观点,主要是:一是市场经济的缺陷使得价格调控成为必然。市场经济具有滞后性、自发性和盲目性等缺陷,这些缺陷会诱发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益和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使得政府介入市场、干预价格成为必要和必需。市场经济的滞后性、自发性和盲目性主要表现为垄断、信息不对称、市场投机、群体性的非理性行为的存在。二是价格宏观调控是价格运行的内在要求。一般来说,供求总量平衡使得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但商品价格特别是重要生产资料、消费品、劳务价格变动反过来会推动价格总水平变化。因而政府应密切关注价格总水平变化,通过对价格的宏观调控,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三是价格宏观调控是深化价格改革的客观要求。价格改革的中心内容是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这种调整须在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行,才不至于引起市场物价的大幅波动。要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就须加强价格的宏观调控。四是价格调控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迄今为止,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对价格实行侧重点不同的宏观调控。

  美国历届政府都重视对物价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制订反托拉斯法解散垄断集团、惩处价格歧视行为、打击价格垄断、运用财政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等措施,控制价格的上涨;日本对价格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财政、金融政策,缩减投资规模、控制货币供应量,减轻需求过大对物价上涨的压力,并运用法律手段,如制定“禁止垄断法”,取缔不公平交易,制止哄抬物价,对部分公共收费进行直接干预。德国对物价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控制货币量,由中央银行全权负责货币发行和稳定物价。——编者注 

  二、政府价格调控的主要内容和手段 

  价格调控须反映价格变动的规律及调控的基本取向,主要内容包括:调控对象、调控目标、调控手段和方式、调控监测预警体系、调控层次、调控组织等。其中,调控层次、调控组织是最主要的内容。 

  价格调控的三大层次。国民经济可分为宏观经济、中观经济、微观经济三个层次。价格也可分为宏观价格、中观价格、微观价格三个层次。宏观价格调控主要是价格总水平调控;中观价格调控主要是价格水平的结构性调控;微观价格调控主要是对单个、具体的价格水平和价格行为的调控。三个层次的调控目标、调控对象、调控方式、手段不同,但三者间又互相联系、互相作用。 

  宏观价格调控的内容和手段。宏观价格调控的对象是价格总水平。主要包括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等。宏观价格调控的目标是在促进经济良性增长的基础上,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宏观价格调控的手段主要是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工资政策、供给政策等。宏观价格调控的内容:一是科学确定价格总水平控制指标;二是建立宏观价格目标调控和考核制度;三是运用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物价总水平。 

  中观价格调控的内容和手段。中观价格调控的对象是价格结构,包括部门(或行业)价格水平、社会各部门(或行业)间价格水平结构以及地区间价格水平结构。工农产品比价,上游产品与下游产品比价,商品、服务与生产要素价格关系,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关系等,都是价格结构的主要内容。中观价格调控的目标是理顺价格关系。包括形成合理的比价、差价以及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中观价格调控的手段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行业协调、信息发布指导以及价格、税收、财政等经济杠杆。“米袋子”“菜篮子”工程以及粮食风险基金、重要副食品储备制度、单项价格调节基金等都是中观价格调控的主要经济手段。中观价格调控的内容:一是农产品价格调控。包括对农产品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比如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建立粮、棉、糖等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和风险基金制度。二是交通、能源、通信、原材料等基础行业价格调控。三是食品类价格调控。主要手段包括抓好“米袋子工程”“菜篮子工程”建设;实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必要的副食品储备进行吞吐调节;建立大型、规范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等。四是行业价格协调。五是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衔接。比如,对国内幼稚工业产品进行适度保护。通过征收转移价格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价格行为,防止外商投资企业的价格转移等。 

  微观价格调控的主要内容和手段。微观价格调控的对象:一是具体的单个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二是价格行为,包括政府价格行为和市场价格行为。微观价格调控的目标是:通过控制具体单个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以及规范价格行为,克服价格机制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失效性等局限,最大限度地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微观价格调控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监督手段、舆论手段。微观价格调控的内容:一是微观直接管理。包括强制性交易价格或收费,政府垄断经营、政府规定垄断经营的垄断价格,群众生活基本福利价格或最低收入水平的居民生活福利价格。二是干预。在价格机制作用严重失效,人民生活和经济活动严重受影响的情况下,政府在一定时间内对市场价格实行临时管制。临时管制有以下几种情况:战争引起价格暴涨;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引起价格暴涨暴跌;人为因素导致价格混乱;处于严重通货膨胀时期。三是监审,即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其特点是:政府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审价、检查,必要时还可实行临时价格管制;而价格行为主体要向政府进行调价备案、调价申报。监审比临时价格管制、直接管理更灵活。在监审中,政府掌握了所监审商品和服务品种的成本、税赋和利润状况。一般情况下,通过监测、审价形式,可影响并指导这些价格制定,使价格行为更规范、价格水平更合理,而无需价格管制。同时,监审做得好,就能更准确、及时地掌握市场价格形势,从而为临时价格管制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四是规范,即价格规范行为。政府的价格行为以及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要由法律规定和约束。政府的价格管理目录、价格制定及调整、价格检查等要由法律法规来确定。而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规范则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去明确。其他内容包括价格的调整和制定要公开、价格执法检查、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等。 

  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笼统地从调控手段来看,政府价格调控可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直接调控指政府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所进行的直接管理。行政手段主要有: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以及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间接调控又称间接管理,在管理手段和方式上,政府不直接采用行政手段干预价格的形成与运行,而采取间接、迂回的方式,通过经济、法律、计划等手段去影响和引导企业对价格的决定,并在运行中施加间接调控。在经济新常态下,间接调控越来越成为政府调控价格的重要方式。间接调控价格的手段可分为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宣传手段、计划手段四种。经济手段包括价格调控基金、财政补贴对价格的调节、税收对价格的调节、财政贴息对价格的调节、政府储备以及委托国营、供销商业对市场的吞吐调节等。法律手段指对放开价格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宣传手段主要包括价格法制宣传、市场价格涨落趋势预测的宣传报道等。计划手段即通过计划手段,平衡供求、调节供求从而调节价格,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计划手段,对于价格来讲属于间接手段。如通过计划手段控制某些商品的进出口数量,以调节国内市场价格。 

  三、当前我国政府价格调控的现状、难点及问题 

  现状。专家认为,一是价格调控方式从“全面调控”转移到“结构性调控”。以CPI为例,自2012年3月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CPI同比增速保持低位正值的情况下,PPI同比增速却持续为负。在物价调控时需进行“结构性调控”,加大对PPI价格调整的力度,防止PPI持续通缩传导至CPI,引起CPI通缩。二是价格调控着眼点从“需求方调控”过渡到“供给方调控”。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我国的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已成为普遍共识。经济潜在增速代表着整个社会生产供给能力,如何通过供给方面的调价使得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升生产效率,并防止生产要素价格大幅上涨对生产成本形成冲击,是新常态下价格调控更需关注的地方。三是调控手段从“直接”手段转换到“间接”手段。经济新常态下,继续使用大量的直接行政干预会对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产生破坏,不利于价格机制的形成和价格的稳定。相反,采取市场化的经济手段通过间接方式调节价格,让市场在干预下通过竞争和供求机制作出自我反应,对市场经济价格稳定会更有效果。 

  价格调控的四大难点。专家认为,一是如何兼顾好物价调控目标与其他调控目标。宏观调控目标的多重性易造成调控目标冲突、多变、调控滞后和调控结果失衡。因此,各目标间的优先排序以及各大目标间的关系平衡和协调是宏观调控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如何把握好物价调控的节奏性、前瞻性和力度。一方面,由于价格变动具有上游向下游传导的特征,而传导存在时滞,物价调控需把握上游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指数的变动、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变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对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影响,从而保持政策的前瞻性和价格调控的及时性。另一方面,如何选择科学合适的工具进行组合,并评估政策效果的叠加或抵消带来的影响也是难题;而且,调控政策的节奏和力度的把握关系到物价波动最终的程度。三是如何对物价的二元分化特征进行有效的定向调控。在对农产品和工业品价格波动幅度不一致而采取有差别的定向调控时,如何防止政策的漏出是一个难点。比如,国家实施定向的货币政策,加大对农业的贷款、降低农业资金的使用成本以支持农业供给来平衡农产品价格波动时,如何监管这些支农资金,使其不流入到产能过剩的工业行业值得思考。四是如何协调三大宏观管理部门对价格波动实施宏观调控。在步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进行简政放权的改革时,如何建立健全宏观调控的法治体系,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规范宏观部门对价格的科学调控,值得进一步思考。 

  价格调控存在的问题。一是价格调控中存在错误观念。比如认为价格调控不利于经济搞活,价格调控是为治理物价波动而不得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没有深刻认识价格调控的重要性。二是货币政策存在着外在时滞。三是政府价格调控手段单一,调控的有效性和精准性有待加强。政府价格调控的手段包含经济手段、计划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舆论手段等。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国所采取的手段种类很少,用得最多的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控措施达到的效果有限。 

  四、完善政府价格调控的建议 

  为完善政府综合价格调控,专家纷纷建言献策,主要有:一是完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二是建立成熟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运用综合手段管理价格。三是发挥结构性财政政策的作用,平抑结构性物价变动。相对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对经济的调节更为直接有力。经济新常态下,当某些领域因供给不足而导致价格上涨时,可通过适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利润,吸引社会资源向该领域涌进,从而减轻因供给短缺而导致的价格上涨。四是创新货币政策手段,运用定向调控调节价格波动。五是协调短期物价调控与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平滑物价短期震荡和周期波动。短期价格波动主要依靠需求管理的方式来解决,通过调节总需求和结构性需求使其和总供给和结构性供给都达到均衡水平;而对长期的物价周期性波动调节,则更多发挥供给方的作用,通过供给管理达到供需平衡和平抑价格大幅波动。在长期的供给管理中,国家应设计中长期发展规划,从较远视角改变产品供给能力,防止因供给大幅短缺或过剩引起大幅价格波动。 

  五、地方价格调控的创新和实践 

  广东:将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重点调整五类价格。2017年广东将全面推行医疗、医药、医保的“三医联动”公立医院改革,其中,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成为重要一环。日前,《广东省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式印发,明确在今年7月底前,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拟定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出台价格政策,包括广州在内的全省各地市也须在7月底前出台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医疗服务价格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作为本次全省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意见》中明确,将腾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空间,包括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而公立医院因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下同),原则上按照改革前三年政策规定加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其中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在此基础上,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意见》中明确,今后广东省的医疗服务价格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除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外,其余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岁以下儿童部分治疗将加收不超过30%费用。作为本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点,《意见》对“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对于具体项目调价方法,《意见》明确,诊查、护理、床位和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类等项目主要依据项目成本调整价格。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类项目,政府投资购置大型设备的,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同时,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对六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类的部分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拉开不同职称医师的诊查费差距。广东版医疗价格改革意见中明确,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同一地市相邻级别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距最高不超过10%。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师的诊查费差距,以主治医师及以下医师诊查费为基础,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诊查费的加成幅度。 

  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意见》要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卫计部门推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此外,全省范围内还将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监测指标定期通报制度。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将纳入医保报销。《意见》还要求,人社部门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结合住院、门诊统筹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江苏:创新监管方式,率先出台药品价格行为规则。2016年8月10日,江苏省物价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并实施《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对价格上涨较快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出现社会集中反映价格问题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对其他情形则实行价格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管理,引导药品经营者合理定价。这一举措旨在构建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约束的药品价格监管新体系,拓展价格管理新职能。 

  创新药价监管方式。《规则》规定,对价格上涨较快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出现社会集中反映价格问题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管理。一些常见药或对市场影响大的药品,上涨过快、超过一定幅度的药品,以及与同类药品比价不合理的药品,都被列入价格备案目录。据了解,江苏省物价局坚持放管结合,实施药品价格备案、价格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联合惩戒等新的监管方式,将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规则》明确,对竞争不充分、临床易滥用、成本价格异常、同类市场价格差异大等四类药品进行价格评估。同时,江苏省物价局建立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制定过程中涉及排除、限制市场价格竞争的行为进行审查;实施联合惩戒,建立药品经营者价格失信信息与招标采购、医保支付信息的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实行药价分类管理。药品市场有别于普通商品市场,江苏省物价局根据药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同,将药品区分为集中采购药品、低价药品、创新专利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五大类,实行药价分类管理,采取有所区别的价格监管方式。据了解,江苏省物价局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低价药品动态调整工作,对70种低价药品实行承诺价格管理,运用低价药价格政策,规范限价挂网价格。截至目前,江苏省物价局共审核了阿托品注射液等3393条低价药品挂网价格,并提出采购上限价格建议。 

  集中采购药品的采购工作由政府主导实施,价格行为涉及企业和政府两方面。江苏物价局在对这类药品生产企业的投标报价行为进行规范约束的同时,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和重点工作环节进行了强调。据介绍,多数创新专利药品市场竞争不充分,为引导这类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江苏省物价局开展药品成本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医保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依据。同时,江苏省物价局对中药饮片价格实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加价率的动态管理方式,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药饮片价格采集工作。由于医疗机构制剂具有垄断性,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新品种或调整制剂价格前,需提前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信息会通过江苏医药价格平台的专栏向社会公示。 

  明确经营者价格义务。药品价格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为明确药品经营者的价格义务,药品经营者除要履行药品信息监测报送、明码标价等价格义务外,企业内部还要建立能反映生产成本、经营成本、购销情况、报送价格信息原始资料、价格调整成本情况5项基本台账。针对价格涨幅较大、波动频繁的重点药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成本情况专项台账。根据规定,药品经营者还应建立规范定调价程序、价格配套管理和价格折扣等3项内部制度,明确内部价格管理职责和程序,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此外,药品经营者需保持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合理比价关系,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市场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青岛平度:首个地方政府支持的鸡蛋价格保险项目落地。银河期货在青岛市平度地区开展的“政策性鸡蛋价格保险”项目已经落地。这是国内首个由地方政府主导并给予补贴的鸡蛋价格保险项目,探索出了“政府+保险+期货”的“三农”服务新模式。 

  自2014年起,大商所联合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开创性地开展了场外期权服务“三农”试点项目。2015年,场外期权试点项目扩至13个,其中农产品项目9个,服务范围从上游农合组织扩展至产业中游贸易及下游消费环节,品种从玉米、大豆扩展到鸡蛋、豆粕。与此同时,2015年,大商所进一步探索“保险+期货”业务,并于当年8月推出国内首单基于大商所鸡蛋期货价格的鸡蛋价格保险,成功探索出“保险+期货”模式。“保险+期货”模式能够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优势,实现金融机构与涉农主体间的优势互补和多方共赢。具体到鸡蛋“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手段帮助养殖户实现鸡蛋价格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将逐步改变原有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方式和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方式,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 

  银河期货在青岛市平度地区参与开展的“政策性鸡蛋价格保险”项目,探索出了“政府+保险+期货”的服务“三农”新模式。据介绍,在银河期货参与开展的这一鸡蛋价格保险项目中,平度地区养殖户组成的合作社向保险公司购买鸡蛋价格保险,支付保险费,保费由政府补贴和农户自负资金两部分构成,其中政府补贴保费60%。养殖户在鸡蛋上市流通期间,若鸡蛋价格低于养殖户投保的价格,养殖户可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同时,保险公司向银河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定的权利金购买相关场外期权产品,为其价格保险业务再保险。银河德睿资本通过大商所鸡蛋期货市场和其他场外衍生品市场,将鸡蛋价格波动风险对冲掉。 

  从国际上看,美国农作物保险项目定价虽然完全采用期货市场价格并进行市场化运行,但政府补贴在保险项目中也起到决定性作用。据了解,联邦作物保险集团为农民提供的保险金补助平均达62%,农作物保险绝大多数保费由政府出资,私营保险公司与联邦政府共享盈亏。 

  重庆:地票制度稳房价。近年来,重庆以地票制度为主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创新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模式、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显化农村土地价值、拓宽农民财产性收益渠道及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方面,都产生了明显效果。 

  地票制度的概念。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地票交易就是在特定场所对地票进行的买卖。现实中,因二级市场尚未成型,地票交易仅仅是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的一级市场地票拍卖。 

  重庆地票的运行模式。(1)规划布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确定挂钩的规模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立项申请。经村集体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成员代表同意,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成为立项申请的标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复垦。有其它稳定居所,且有稳定工作或稳定生活来源的村民也可申请复垦耕地。复垦整理新增的耕地继续由原宅基地农民承包经营;自己不经营的可再次流转,获得相应收入。(3)土地管理部门验收。村集体或村民复垦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建设用地指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给相应面积的“地票”。(4)地票交易价格确定。在综合考虑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的基础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基准价格,供交易双方参考。(5)土地交易所交易。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是开展地票交易的的固定场所。所有法人和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通过公开竞价购买地票。地票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10%。(6)地票交易收益分配。除缴纳少量税费外,绝大部分归农民家庭所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全部归农民家庭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等。(7)地票兑现。地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凭证,在城镇使用时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并在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办理征收转用手续,完成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征为国有土地后,通过“招、拍、挂”等法定程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 

  地票交易的现实能动作用。一是有效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重庆地票交易制度突破了农村建设用地难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问题,通过激励相应的市场机制,实现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之间的交流,对于解决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低效率使用问题、打破城镇发展的土地资源瓶颈,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二是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耕地的保护。三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增加农民收入。 

  地票交易的制约瓶颈。主要是:复垦的落实问题、溢价分配问题、地票持有者权利保护问题等。(龙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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