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首页导航 > 价格信息监测
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目的、意义、建议及借鉴

2017-01-05 16:18   来源:京信网

  201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纳入审查范围。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近8年之后,再次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出的重大制度性安排。

  一、我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四大目的。一是规范政府调控经济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目前,我国部分公共政策涉及指定交易、准入限制、歧视性待遇、违规补贴或税费减免等限制竞争问题,这些行政干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需要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防止其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竞争。二是推动区域间商品和要素流动的需要。由于地方政府保护,我国市场分割严重,商品和要素流动受阻,导致资源错配,消费者购买和企业投资决策难以实现最优化。同时,政府保护提高了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降低了本地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创新的动力。三是提升民间投资的需要。投资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但近段时间以来,我国投资增速明显下滑,导致民间投资“急刹车”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补充现有制度缺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对我国《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首先,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反竞争性,但我国《反垄断法》对未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反竞争行为无能为力。其次,目前我国对影响竞争的政府管制所采取的措施均是事后行动,无法起到预防作用。最后,我国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了详尽规定,可很好地解决单个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但无法从根源上遏止这种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

  联邦德国经济与技术部在出台政策前要与联邦卡特尔局进行沟通;在瑞士,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新法时,须与瑞士竞争委员会协商同意;爱尔兰的竞争当局会对政府机构的公共政策进行追踪,看它们是否符合竞争标准。——编者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不断提升经济效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二是有利于消除地方市场分割的经济影响。首先,《意见》允许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打破了区域间商品、服务贸易的壁垒,有利于形成公开的价格和质量竞争环境。最有效率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同等资源投入将带来更高产出,资源配置效率更高。其次,有利于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失去政府保护,当地企业会以比较优势为基础因地制宜地谋求发展,这缓解了地方产业结构趋同的问题。再次,有利于增加投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不得歧视性对待非本地企业。地域间的投资壁垒被打破,外地企业准入门槛降低,有利于刺激和增加投资。三是有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为寻找出路,必须通过创新提高生产技术,增加产品差异化程度,改善服务质量。四是有助于完成好“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五是有利于事前干预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具有普遍性,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甚于经济性垄断,从根源上抑制了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发挥。因此,对具有排除、限制效果的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事前审查,消除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土壤,不仅为经济释放出更大的增长空间,也会为全国形成统一的大市场奠定基础。六是有利于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一些矛盾之处。首先,竞争政策对经营者合并控制制度与产业政策培养规模经济来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力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其次,竞争政策关注政府在竞争方面的决策及其程序,强调政府应当公平地对待所有经营者,这与重点扶持单个行业或少数企业的产业政策存在分歧。——编者注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不足

  明确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意见》指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上述总体要求体现了我国政府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要求规范政府行为的决心和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的理念。

  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意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利划定了18个“不得”,比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等。同时,提出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专家认为,《意见》明确四个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既为政府在市场竞争领域列出了负面清单,又给我国反垄断领域查处行政垄断提供了清晰方向。

  明确了审查方式。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强调外部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

  提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措施。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意见》提出了五方面措施:一是分步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先行实施,2017年起县市政府及各个部门在省级政府指导下全面推开。二是加强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制度实施的协调和指导。三是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条件成熟时要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四是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和机制。五是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政府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局限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目前只针对增量政策,就是以后新出台的政策谁发布谁审查,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大量政策已经出台,对已出台的、损害市场公平的政策,《意见》并未做出处置说明。短期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市场效应很难激活。

  三、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议

  对于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家纷纷建言献策,主要有:一是要健全配套规则。《意见》提出,要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但具体到哪些细则,由哪些部门调研、起草和颁布并未说明。二是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的执行监督机制。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将阻止部分排除限制竞争的地方性立法或政策的出台,地方官员为追求短期政绩可能阻碍审查结果的落地。此外,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还将增加政策制定机关的工作量,限制其在政府补贴、政策推行过程中过于扩张的行政权,行政主体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动机将削弱,应考虑审查成果被地方利益裹挟的情况,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的执行保障和执行监督制度。三是反行政垄断建议权应改为执法权。目前由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自己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只有建议权,其执法效果更是难以保证。行政垄断和利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性质上都属于垄断行为。对于行政垄断,应赋予执法机构相同的执法权,而不仅仅是建议权。四是考虑到行政资源有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在起步阶段,缺乏经验,建议效仿纪检系统巡视制度的经验,对特定行业、特定省份,尤其是产能过剩行业、容易出现地方保护的行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巡视,逐步拓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广度与深度。五是科学调动社会力量。在审查已有的和将要实施的政策措施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评估,并在评估专家的选聘中兼顾被审查政策措施的行业特征、技术要求,保障有行业对口的专家可以实名参与评估,并允许相关项目专家评估组的少数派意见一并实名写入评估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六是完善对反垄断执法者的监督。细化标准,明确审查程序,强化问责制度,落实法律责任。七是强化竞争倡导,加大培训力度。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企业对于竞争政策、市场竞争机制、反垄断法缺乏基本认识。有必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自觉避免限制竞争的意识。

  四、发达国家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做法

  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竞争评估。竞争倡导是落实竞争政策的主要方式之一,该制度源于美国,所使用的竞争倡导工具包括竞争评估、提倡发布真实信息、作为法庭之友提交法律意见书、发布竞争影响报告书等。竞争评估作为竞争倡导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美国竞争政策的推进、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采用双机构评估。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一直是美国推崇的法律精神,双机构的反托拉斯执法模式便是这种法律精神的反映。美国进行竞争评估的机构有两个: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DOJ)。《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赋予FTC进行竞争倡导的权力。DOJ的管辖权来自联邦司法部的组织法中关于反托拉斯职能规定的条款,该条款赋予DOJ在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下主动搜集信息并给出评估性意见的权力;另一个来源是一些管制产业的制度规定,如限制或管制行动前必须先获得司法部部长的建议。FTC大部分行动是对立法机构、州或联邦对进入市场设置障碍的法律法规(包括现行的和新的法律及其草案、联邦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草案、地方性法规及其草案、条例)提出意见,而DOJ的绝大部分倡导行动是针对其他联邦机构和部门的。由于二者在竞争评估过程中存在职能冲突,美国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协调机制来化解冲突,提高效率。具体地说,二者先根据各自在特定领域所获得的经验来决定由哪个机构负责管辖。调查开始前,任何一方都会获得另一方的许可。大多数情况下,另一方的授权都十分迅速。若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双方则需列出各自在该领域的五年内的经验,在比较之后确定由哪个机构对案件进行管辖。竞争评估包括两个阶段:首先是初始评估。初始评估一般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对潜在竞争问题的估计,对相关法律法规作一个初步评估。在确定管理制度对竞争有潜在损害时,才会进一步实施全面评估。

  日本:竞争评估核对清单。日本的竞争评估核对清单大致分为两部分。即规制所影响的竞争市场及规制所产生的影响。清单中所指的规制所影响的市场是以核对新制定或修改及废止的规制对哪一个市场的竞争者造成影响为目的。规制是否直接或间接限制经营者的数量。主要以限制竞争者数量的规制为评估对象。通常,限制对商品和服务具有供给能力的竞争者的规制会减少市场中经营者的数量(竞争单位),因此,不仅可能减少市场中商品和服务的多样性,还会使留在市场中的经营者形成市场支配力的同时降低其竞争压力。规制是否限制经营者的竞争手段及活动。如果规制对经营者的竞争手段及活动进行限制,那么市场中经营者间的竞争状态将变得不活跃,使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下降或品质得到提高等可通过竞争获得的优势变小,从而提高了社会性费用的负担。因此,这些对经营者的竞争手段及活动进行限制的规制将对竞争状况造成影响。因而,对这种限制经营者竞争手段及活动的规制,如价格、种类、品质、制造方法、广告方法等的规制设定了核对清单。规制是否减少经营者的竞争意愿。虽然规制内容本身不构成对经营者的竞争手段、活动的限制,但规制有时会减少经营者的竞争意愿或增加回避竞争的意愿。由此,经营者间的竞争状态变得不活跃,使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下降或品质提高等可通过竞争而达到的效果变小,并且产生社会性成本。

  当该规制对经营者不造成影响时,即被认定为该规制没有影响经营者间的竞争状况。另外,要将该规制是否对经营者的竞争造成影响的评估结果具体的记述在核对清单上。并且,如果对上游市场或下游市场的经营者造成影响,也应把对这些经营者的影响纳入考虑之中。——编者注 

  欧盟:针对国家援助的直接审查制。在欧盟竞争法下,国家援助是指各成员国利用公共财政,帮扶特定企业或为特定商品生产提供便利的行为,主要形式包括补贴、税收优惠、低息贷款、提供国家担保、免除社会保障费用、向国有企业投资等。欧盟认为,国家援助可能改变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条件,使个别经营者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破坏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需严格控制,即实行国家援助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已成为世界上最成熟和完备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根据《欧盟运行条约》108条规定,成员国实施的所有国家援助事前须向欧委会竞争总司申报。欧委会竞争总司对国家援助进行直接审查,未经其批准同意,任何国家援助不得实施,故称为“直接审查制”。欧委会竞争总司可依法作出同意实施、禁止实施、附条件实施等决定。对未经申报即实施的国家援助,欧委会竞争总司有权开展调查,要求成员国终止援助行为并责令受援方返还援助金额及利息。在具体审查中,欧委会竞争总司对国家援助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援助都被禁止。对于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国家援助,经审查后可豁免实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应当批准,包括给予消费者的普惠援助和救灾援助;二是可以批准,包括针对落后地区的区域性援助、为推动重大战略项目或为救助经济危机、针对特定经济活动或区域、为推动文化发展和遗产保护四种情形。对于此类援助,需考虑是否具有必要性、是否以市场化方式实施、是否符合欧盟共同利益等因素。《欧共体条约》授权委员会对成员国现已存在的援助措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委员会的意见如被成员国接受,就具有约束力。如不被接受,委员会应对成员国所实施的国家援助展开正式的调查程序。若发现该项国家援助与共同市场相抵触,委员会应命令成员国在指定期限内停止或修改这项国家援助。

  澳大利亚:国家竞争模式。澳大利亚的“国家竞争政策模式”被视为世界上最系统、最有效的行政性垄断规制模式,通过该模式,澳大利亚已成功培育出高度竞争的市场,建立起世界上先进的竞争体制。国家竞争政策明确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作用。澳大利亚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推行始于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同意建立“国家竞争政策”(简称NCP),并签署了三项适用于NCP的协议:《竞争原则协议》、《行为规范协议》和《执行全国竞争政策和相关改革协议》。根据《竞争原则协议》第5条第8款的规定,对签署且未保留的政府决定必须进行国家审查。澳大利亚由此进行了一系列鼓励竞争的改革,其中包括对所有限制竞争的法律法规进行竞争审查。全国竞争理事会(简称“NCC”)随后建立,并要求各州及地区为审查提供指导性原则。1996年各级政府建立了审查时间表,对1800件法律进行审查。各级政府发布年度报告,公布所解决的问题。NCC认为,为符合改革评估的进程,对竞争有影响的立法应被优先制定,并于1999年发布“审查报告”来协助政府和其他评估者进行立法审查工作。国家竞争政策包含了提高福利支出、增加政府出资的社会服务、保留国有企业等内容,同时也没有忽视环境、失业、地区纠纷等公共利益问题。重视国家竞争政策及执行和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国家竞争政策主要由国家竞争委员会和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行使执行、管理职能。国家竞争委员会独立于任何一个政府行政力量;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是独立的法定机构,全职成员由澳总督任命。二者在审查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承担着选择正确的评估模式、确保严格遵循评判标准和确保高质量的监管的任务。

  韩国:竞争执法机构主导的外部评估制。2009年,韩国政府政策协调办公室修订《拟实施管制措施影响评估指南》,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拟定的管制政策必须接受竞争执法机构(KFTC)的竞争评估。KFTC有权对管制政策是否限制竞争发表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或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故称为“外部评估制”。“初步评估+深度评估”的双重评估机制。先由管制机构对照“竞争核对清单”进行初步评估,检查管制政策是否包含以下情形:限制企业数量和营业范围、限制企业竞争能力、限制企业竞争积极性、限制消费者选择。如果认为含有任何一种情形,则直接交由KFTC进行深度评估;如果认为不含有,则由KFTC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需要进入深度评估。如果KFTC认为“不需要”,则评估程序即可终止;如果认为“仍需要”,KFTC将会同管制机构进行深度评估。在深度评估阶段,KFTC将进一步分析限制竞争内容是否具有合理原因、是否具有其他显著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等问题。韩国竞争评估制度更多地体现竞争执法机构与管制机构的良好分工和合作。KFTC在竞争评估中处于主导地位。KFTC是对国务总理负责的部级中央行政机关和准司法机关,属于竞争执法机构,不受任何外在机构的阻挠而独立地行使职权,负责对初步评估结果的审核和对重大复杂管制政策的深度评估。同时,由管制机构进行初步评估,可以排除一些明显不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管制政策,大大减轻了KFTC的评估压力,使KFTC可将主要资源和精力用于更为重要的深度评估上。

  2013年5月,KFTC委托韩国社会规章研究机构检测自2008年以来制定或修正的约98000项条例和规章是否包含限制竞争条款,共计2134项限制竞争的地方法律规章于2013年10月被查证属实,并根据相关机构的建议尽快进行修改。总理办公室的数据显示,KFTC在2013年共对580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修改进行了竞争评估,查明其中15项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并在深入评估后提出市场友好型替代方案。——编者注 

  新加坡:管制机构主导的内部评估制。新加坡对管制政策的竞争评估,主要是通过管制机构自身的内部评估来完成,故称为“内部评估制”。按照规定,管制机构在拟定相关管制政策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并向决策机构提交管制影响分析报告。而竞争评估是管制影响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制影响分析报告中也必须包括竞争评估报告。新加坡竞争执法机构——竞争委员会(CCS)一般不会主动对管制政策开展竞争评估。在整个竞争评估体系中,竞争委员会更多地发挥指导和建议的作用:一是制定《竞争评估指南》,为管制机构开展竞争评估提供分析框架和评估工具。新加坡竞争委员会编写的《竞争评估指南》借鉴了OECD竞争评估工具的经验,指导管制机构从政策是否限制企业数量和营业范围、是否限制企业竞争能力、是否限制企业竞争积极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二是应管制机构的请求对特定竞争问题提供指导意见。竞争委员会仅依据管制机构提供的信息发表意见,并不征求其他第三方意见。但是,竞争委员会可向管制机构声明,其意见不排除以后对有关管制政策开展反垄断调查的权力。

  五、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方实践

  北京。发布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是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方式是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大类18项具体标准。同时,为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一是,对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文件,要求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提交审议时,就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作出说明,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加强公平竞争审核。二是,对于部门文件,规定市级单个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级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是,各区政府参照市政府规定建立本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从2017年起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另外,为确保各项规定能够有效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从健全竞争政策、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宣传培训、严格责任追究五个方面明确要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北京市有序实施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江苏。率先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地方规定。江苏省规定,省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江苏省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江苏省内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3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湖南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财政厅等14个与市场经济活动关系密切的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研究制定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细则;研究制定新政策措施听证和征求意见办法、定期清理与第三方评估办法、审查考核考评和责任追究办法;组织对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对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责任事件组织调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即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要求,从4个方面为政策制定机关界定了不得违反的18条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还针对审查标准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陕西。陕西省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陕西省将建立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督促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自意见发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部门要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从2016年7月到意见发布期间,省政府及其部门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要按意见要求进行补充审查。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措施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自审制度,定期评估完善,制定实施细则,确保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要求稳妥推进。

  广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起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

  贵州。印发《贵州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宁夏。下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自《意见》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凡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政策措施,应当按4个方面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有序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在《意见》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河北。河北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并最终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有序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王璨璨)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