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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追踪(一)

2017-01-05 16:03   来源:京信网

  近期,地方纷纷出台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我们收集、整理了部分省市的代表做法,供领导参阅。

  一、建立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

  河北提出,建立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价格机制,破除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各种价格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种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对冀京、冀津合作办医、合作办学,区别不同性质,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对京津专家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和门诊诊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京津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分校,经批准可执行本部学费标准。运用价格手段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建设,对涉及政府定价的PPP项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京津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数据库,完善京津冀价格调控监管合作机制。

  二、建立推进环境治理的价格政策

  河北、山东、吉林等省提出,建立差别价格政策体系。河北提出,进一步完善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和差别水价政策,将差别电价、水价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用水。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山东提出,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行阶梯式电价政策。对钢铁、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化、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

  河北提出,完善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对超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对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编者注 

  建立和完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河北提出,建立完善全面反映环境损害成本、污染物处理成本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并逐步调整至与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基本相当的水平。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等。山东提出,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研究制定扬尘排污收费政策,适时开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探索建立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价格补贴与政府补贴挂钩机制等。福建提出,健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价格体系。结合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制度改革进程,健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价格管理,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节能治污减排。

  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湖南、吉林均提出,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湖南提出,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吉林提出,制定有利于促进中水回用的价格政策。内蒙提出,按照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与污水处理成效挂钩的价格机制。推行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鼓励中水回用的价格政策。此外,三地均提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建立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河北提出,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变化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政策。支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争取国家光热、储能等新型示范项目试点电 价及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对风、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给予电价扶持政策。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对抽水蓄能电站实行两部制电价。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充换电服务费与油(气)价格联动机制。山东提出,改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风力、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政策由分类实施向点面结合转变,对焚烧处置垃圾(污泥)和沼气发电企业、具有示范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精准补贴,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山东提出,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原则,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森林植被、海洋倾倒、垃圾处理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采取综合措施分步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陕西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科技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完善涉及水土保持、草原植被、森林植被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三、建立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

  山东提出,建立和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围绕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放开价格管理;确需政府管控价格的,探索建立定价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机制,采取多样化价格管理方式,并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市、县,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加快形成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加强与周边省份重要价格政策措施的对接协调,科学制定和实施外电入鲁等电价政策,促进我省区域经济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度融合。配合中韩自贸区建设和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价格管理机制,促进外经外贸优化升级。

  吉林提出,探索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手段作用,着力破除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各种机制体制障碍,加快制定完善适应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将部分定价权下放到地方,引导区域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推动区域统筹协调发展。采取支持服务业发 展的价格政策,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与工业同价政策和养老服务业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 家新区、国际合作示范区等特定区域,参考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价格政策,探索先行先试和价格管理创新。对云计算、大数据等项目,给予电价政策支持。

  陕西提出,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凡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放开价格管理,由投资经营主体和用户协商确定价格;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定价权限授权给设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结合创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制定适应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价格政策,能够下放到区内自主实施的尽快下放,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湖南提出,对具有地域特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探索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市县,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价费支持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山东、湖南、河北、河南等地均提出,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管理。山东提出,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政府管理。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涉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湖南提出,中央和省定价目录外的商品和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立《湖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湖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等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河北提出,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河北省定价目录》,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山东提出,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改进完善政策,增强政府定价科学性。湖南提出,2017年前制定《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完成修订《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严格履行风险评估、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价格公示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程序清晰、规范、公开、透明。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河北提出,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定价机制。创新政府定价方式方法,从直接制定具体价格,逐步向建机制、定规则转变,更多运用标杆价格和价格联动机制,增加价格弹性,使政府定价更加贴近市场。陕西提出,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确保政府定价目录之外 无定价权。建立政府定价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修订《陕西省定价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湖南提出,制定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成本监审办法,严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建立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成本监测责任制,定期监测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成本,促进重要成本监测信息的收集和运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加强县级成本调查机构建设,建立完备的省、市、县三级成本调查系统。福建提出,借助政府购买服务,继续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对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价项目,制定具体的行业成本监审规则,2017年民生领域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健全。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做好与国家开展企业成本公开和成本监审结论公开试点的对接工作。

  加强价格法制建设。陕西提出,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监管和服务工作实际,及时修订《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加快制定成本监审、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等法规规章,逐步构建完善的地方性价格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我省依法治价进程。(龙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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