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按本市户口对待的八类人员子女包括:
1、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3、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4、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5、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6、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7、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8、“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子女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