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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16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本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理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以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其确定应诉承办单位。由市、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市、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诉讼事项确定。由不作为引起的以市、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担该工作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由行政复议事项引起的以市、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举证,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三)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文件收发的部门要及时签收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并及时转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指定的专门机构。被诉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指定的专门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要及时向应诉承办单位出具办理通知书,并转送案件材料。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要就答辩举证工作充分征求法制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和其他业务部门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并启用本机关行政诉讼专用章。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五)认真参与庭审活动。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要严格保守工作秘密,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

  (六)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七)做好上诉案件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拟提起上诉的,应诉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被诉行政机关审定。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上诉案件由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诉讼承办单位。

  三、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民法院。要定期总结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败诉案件的分析,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部门要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制,研究制定行政应诉工作细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强化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部门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二)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提高相关人员行政应诉能力。招录行政应诉工作人员时,条件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并逐步过渡到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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