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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实施)。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范围:

1、D级锅炉;

2、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

3、B级压力管道元件;

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C级杂物电梯,B、C级自动扶梯,B、C级自动人行道;

5、B、C级桥式起重机,B、C级门式起重机, B、C级塔式起重机,B级流动式起重机,B级铁路起重机,B级门座起重机,B级升降机,B级桅杆起重机,C级旋臂式起重机,B、C级轻小型起重设备;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及电子证书;

(2)工厂概况说明;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1份;

(4)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6)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

(7)工厂质量手册;

(8)《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4份。

2、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申请单位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及电子证书;

(2)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1份;

(3)本单位质量手册;

(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4份。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申请单位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及电子证书;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4份。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五、许可条件

(一)锅炉压力容器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及附件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基本条件》。

(三)压力管道元件

国家质检总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

六、许可程序

(一)业务流程图

试制或型式测验

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

审核

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具体程序规则

1、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受理后申请单位进行试制或者型式试验;

2、申请单位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3、行政机关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4、行政机关对鉴定评审结论进行审核;

5、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处长报局长决定;

6、将许可决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统一制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7、录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关信息,送达证书。

七、期限:30个工作日。本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试制或型式试验时间由申请单位确定,不计入许可期限。

鉴定评审为20个工作日。其中鉴定评审实施时间由申请单位确定,不计入许可时限。

八、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实施本项行政许可。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处。

许可岗位:邢磊、由涛、程耀谷、陈辉、张燕。

九、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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