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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特种设备设计文件许可。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二条。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3、《申请单位应报审的锅炉设计文件》中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相资料。

申请单位应报审的锅炉设计文件

申请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情况

申请鉴定的设计文件内容

序号

选项

类型

文  件  内  容

1

B

申请鉴定的设计文件目录

2

B

锅炉设计说明书

3

B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

B

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5

B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6

A

锅炉总图

7

A

组件装配图(或锅炉本体图)

8

A

部件装配图

9

A

主要受压元件图

10

A

主要支承、吊挂件零件图

11

A

管道系统图

12

A

安全附件仪表布置图

13

A

主要支承、吊挂系统图

14

A

热膨胀系统图(对于散装锅炉)

15

A

绝热、保温系统图

16

A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

17

A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

18

A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19

B

主要支承、吊挂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限定一下范围((对于散装锅炉))

20

B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水动力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

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有机热载体炉必须进行流动阻力((流速))计算)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21

B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2

B

热膨胀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23

B

介质流程图

24

B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注:A类设计文件属于鉴定范围,B类设计文件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和接口作用,不属于鉴定范围。

    (二)、受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2、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五、许可程序:

    1、业务流程图:

鉴定

结论审批

图纸盖章

    2、具体程序规则:

    (1)许可单位受理后,对提交的文件进行鉴定;

    (2)经过鉴定,鉴定负责人出具鉴定意见;

    (3)业务室根据鉴定意见对鉴定结论和图纸加盖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印章。

六、期限:30个工作日。

七、实施机关: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工作部门:业务室。

    许可岗位:谷孝琴、尹胜军、李宁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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