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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工作规程(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实施)。

实施范围: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3号)第十一条。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4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压力容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管理制度1份;

5、由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出具的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的审核报告。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

2、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3、有压力容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管理制度。

四、许可条件

1、具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审核人员;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名;

2、具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具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4、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5、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和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6、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业务流程如下:

鉴定评审

决定

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具体程序规则:

(1)许可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2)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3)行政机关对鉴定评审结论进行审核;

(4)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处长报局长决定;

(5)将许可决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统一制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6)录入《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信息,送达《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30个工作日。本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需要进行鉴定评审,评审时间由申请方确定。时间确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在许可期限内。

七、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实施本项行政许可。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处

许可岗位:由涛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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