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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
一、行政许可事项: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3号)第二十二条。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表》3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二)要求:
1、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2、有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具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不得低于100M3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3、具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4、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经培训考核,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工)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5、充装站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6、充装站应配备与充装量相适应的气体充装操作人员且每班不得少于2名。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颁发的充装人员操作资格证。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业务流程如下:
材料审查
鉴定评审
决定
颁发许可证书
2、具体程序规则:
(1)许可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2)对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许可单位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3)评审人员根据现场审查情况作出鉴定评审报告;
(4)评审合格的,由处长报局长决定;
(5)决定许可的,颁发加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的《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证》;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30个工作日。
本项行政许可另需鉴定评审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七、主体: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处
许可岗位:由涛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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