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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单独申请的(具有法人资格):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二份(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持临时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企业提交临时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到期时提交正式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经过延续的临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同时提供IC卡)及复印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5)提交的全部材料没有明确份数的应按一份提供,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申请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名称变更补充名称变更材料。
(7)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中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

2、集团公司申请的: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2)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5)提交的全部材料没有明确份数的应按一份提供,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6)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果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附件原件。

3、企业法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
(1)生产地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按集团公司模式提交申请材料;
(2)生产地不具备负责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时应按单独申请的模式提交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供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原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的产品列入工业产品许可证省级发证目录;
2、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当与上级法人单位一起申请)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符合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期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其中,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60日内。

六:程序: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下达实地核查任务;
3、审查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4、办理人及代理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并出具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企业;
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期限之内,具体期限根据不同产品的检验周期确定;
6、办理人及代理人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批准人;
7、批准人自受理之日起55日内审定材料,决定许可内容;
8、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作并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书;
9、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程序
1、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附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八、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申请
1、申请条件: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点的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2、提交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附件原件;
3、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4、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者补领证书的,按照名称变更或者补领证书等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九、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北京市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十、变更
(一)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后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1、提交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更名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同时提供IC卡)及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住所名称变更,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附件原件;
(9)提交的全部材料没有明确份数的应按一份提供,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程序和时限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及代理人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材料,上报批准人;
(3)批准人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审定材料,做出许可决定;
(4)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书;
(5)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二)补领证书
1、提交以下材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应在北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中应注明该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3)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同时提供IC卡)及复印件;
(5)提交的全部材料没有明确份数的应按一份提供,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拒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还可辨认的,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附件原件。
2、程序和时限: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及代理人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材料,上报批准人;
(3)批准人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审定材料,决定许可内容;
(4)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制作并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书;
(5)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三)增项
1、获证企业需要在申证单元内增加产品规格、产品升级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明确所申请的产品规格)一式二份;
(2)该规格合格的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和附件原件;
(4)提交的全部材料没有明确份数的应按一份提供,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5)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2、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证单元,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企业申请按首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报送材料,并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和附件原件。

3、增项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者补领证书的,按照名称变更和补领证书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十一、减少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

(一)条件: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的部分产品生产活动的。
(二)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减少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2、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和附件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同时提供IC卡)及复印件;
5、提交的全部材料没有明确份数的应按一份提供,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6、若企业在申请减少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时,涉及到其他许可项目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较大变化)的,应办理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申请,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申请减少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的书面材料一份。
(三)程序和时限: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及代理人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材料,上报批准人;
(3)批准人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审定材料,做出许可决定;
(4)受理之日起30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书;
(5)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十二、实施机关: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质量管理处。
许可岗位:李茹意、刘冰辉、徐碧海。

十三、收费
1、收费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
(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
2、收费范围
(1)审查费和公告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2)产品检验费:产品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有关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3、计费单位
(1)审查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单元2200元,同一次申请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20%;对于同时申请不同类别产品时,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
(2)公告费:每张证书400元。
(3)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4)企业名称变更的:只收公告费。
(5)补领证书:只收公告费。
(6)延续、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申请、增项:同发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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