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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包括申请扩项的):

1、申请建立质检站、获证质检站五年到期延续授权资质、申请扩项质检站,需上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1份。(依据关于发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概况;

(2)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

(3)组织机构图。

(4)检测人员一览表。

(5)检测能力分析及分包情况一览表。

(6)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以上六项内容必须齐全,填写必须清楚,无漏项、填写必须符合要求。

2、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一套和程序文件目录。(依据同上)

3、质检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依据同上);

4、典型检验报告1份(依据同上);

5、能力验证活动记录(依据同上);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

7、新建质检站的受理,应根据北京市的需要,并已取得首次建立质检站(所)批准筹建文件。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需要设置,考虑已授权检验机构,合理布局进行审批。

2、现场评审符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表”(试行)的要求。

五、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需要组织专家对质检机构进行评审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1、业务流程图如下:

7个工作日内组建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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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在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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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内拟定许可意见报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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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内代理人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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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证照。


2、具体程序规则:
(1) 7个工作日内组建评审组。。

(2) 在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3) 3个工作日内拟定许可意见报部门负责人。

(4) 6个工作日内代理人报局领导审批。

(5) 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证照。

七、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

许可岗位:刘冀璇。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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