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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计量器具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报表》。内容正确完整无缺项、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计量器具的中文(中外文对照)技术说明书(可直接提供给技术机构)。

3、计量器具的中文(中外文对照)使用说明书(可直接提供给技术机构)。

4、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交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一份。

5、提交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IC卡。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国际建议或合同的有关要求、明示技术指标等。

2、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证书 。

六、许可期限:10日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另外需要检验检测20个工作日,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

1、业务流程图如下:

初审、下达检定任务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向计量检定机构下达检定任务并通知申请人有关送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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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并向办理人报送检定证书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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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盖章及发证

办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检定证书等材料核准后加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核准印鉴,交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检定证书。


2、具体程序规则:

(1)办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计量检定机构下达检定任务并通知申请人有关送检事宜。

(2)计量检定机构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并向办理人报送检定证书等有关材料。

(3)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

(4)办理人根据审定意见,对检定证书等材料核准后加盖计量行政许可印鉴,交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检定证书。

八、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许可岗位:杨利民。

九、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但检定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发改[2003]1993号文件《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的函》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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