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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意向书(新申请)或原授权证书(复核);

2、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IC卡;

5、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审核意见。

2、质量手册符合JJF1069-200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

3、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4、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5、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6、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考核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程序:

1、业务流程图:

办理

办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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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评[审]组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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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办理人和代理人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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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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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2、具体程序规则:

(1)办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2)组织评审20个工作日,并对申请进行考核。

(3)办理人和代理人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

(4)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5)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七、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许可岗位:黄光明。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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