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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计量检定员申请表》1份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表格填写应当内容完整、项目及签章齐全。

2、提交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证明。

3、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核发的考试成绩单或考试合格证书1份。其中:

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需提交计量基础知识及法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三项考试合格证书。

申请增项的人员需提交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二项考试合格证书。

申请复核的人员需提交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

3、首次申请检定员考核的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和1寸证件照片1张;

4、增项和复核的人员提交《计量检定员证书》原件。

四、许可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4、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及法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三项考核。

五、考试办法:

1、考试项目:计量检定员考试项目分为三项。

A、计量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学习大纲(1)计量学基础知识。(2)计量法律法规[选编]。

B、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大纲(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2)相应的技术法规。

C、实际操作。

2、考试时间安排:

三项考试均由计量行政部门集中组织

(1)参加A项考试集中组织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进行考试;

(2)参加B、C项考试,集中组织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开始进行考试;

(3)每次考试申请在集中考试前10天提出,如在考试前10天内申请的人员将列入下一期进行考试。

3、报名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需填写《计量检定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

4、报名及考试地点:

A项的报名及考试均在北京计量协会,地址: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汇园国际公寓D座2104室。

B、C两项的报名及考试均在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地址:朝阳区安苑东里1区14号。

六、期限:15个工作日。

七、程序:申请此项许可前必须经计量检定人员考试合格。此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1、业务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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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审核申请材料及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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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代理人及局领导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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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2、具体程序规则:

(1)申请人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

(2)提出申请并受理。

(3)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审核申请材料及考试成绩。

(4)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代理人与局领导审核完毕。

(5)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八、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许可岗位:张琳。

九、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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