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向指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进行试验。
试验
技术机构自收到样机和全部技术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试验,并向办理人提交试验报告等。
审核
办理人及代理人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和样机试验结果。
审定
局领导5个工作日内审定。
制证
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公告。
2、具体程序规则: (1)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向指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进行试验。 (2) 技术机构自收到样机和全部技术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试验,并向办理人提交试验报告。 (3) 办理人及代理人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和样机试验结果。 (4) 局领导5个工作日内审定。 (5) 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公告。 八、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许可岗位:杨利民。 九、本项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二(国家技监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1991年)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