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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IC卡;

3、正确、完整的填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种类器具分别填写)

4、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照片;

5、用于易燃、易爆等危险场合的计量器具应提供防爆试验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生产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税控功能检测报告。

五、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本单位研制生产的样机,一般不少于3台,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范畴,有对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3、能提供与计量器具新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如,向技术机构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计量器具产品标准文本(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文本)、总装图(含电路图以及主要零部件图)、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技术报告(包括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4、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样机试验机构进行样机试验、定型鉴定(型式评价),合格后取得试验结果通知书或定型鉴定(型式评价)报告。

六、期限:20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检验、检测6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七、程序:

1、业务流程图:

办理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向指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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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

技术机构自收到样机和全部技术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试验,并向办理人提交试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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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办理人及代理人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和样机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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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局领导5个工作日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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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公告。

 

2、具体程序规则:

(1) 办理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向指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进行试验。

(2) 技术机构自收到样机和全部技术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试验,并向办理人提交试验报告。

(3) 办理人及代理人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和样机试验结果。

(4) 局领导5个工作日内审定。

(5) 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公告。

八、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许可岗位:杨利民。

九、本项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二(国家技监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1991年)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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