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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3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非独立法人的,除提交上级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外,还应提交上级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①母体法人授权该机构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来自母体法人的干涉的声明;②母体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及5个附件1套。在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2中要求注明财务帐号;没有独立帐号的,须开具盖有财务主管部门印章的财务独立核算的证明材料。

3、典型实验报告。典型实验报告每检测类别提供1份,其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二)变更:

1、填写“计量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包括:

(1)机构名称或地点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其它变更的,提交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文。

四、许可条件:

经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13要素166个条款)的要求评审考核合格。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的编制符合《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的要求;且上述质量文件能有效运行。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3、计量检定、 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 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4、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6、新增检验、测试、计量公正服务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四、期限:20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五、程序

1、业务流程图:

办理

办理人5日内组织专家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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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15日内专家评审,审后向办理人报送评审材料(含机构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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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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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局领导5日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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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办理人5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2、具体程序规则:

(1)办理人5日内组织专家组评审。

(2)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内,审后向办理人报送评审材料。

(3)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及结果。

(4)局领导5日内审定。

(5)办理人5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六、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许可岗位:张琳。

七、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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