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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2007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3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373号)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范围:

(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范围:

1、独立发电公司和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2、移动式压力容器;

3、客运索道。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受理范围:

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

四、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北京市锅炉登记卡和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各2份;

(3)、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①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③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④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⑤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4)、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①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①水容量小于50 L的蒸汽锅炉;

②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 Mpa的蒸汽锅炉;

③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 ℃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

④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⑤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5)、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同时提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IC卡项目表》。

2、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提供:

(1)、技术档案资料原件1份;

(2)、修理改造图纸原件1份;

(3)、重大修理改造监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份;

3、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提供:

(1)、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1份;

(2)、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原件1份;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4、锅炉压力容器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提供:

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5、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提供:

(1)、登记文件原件1份;

(2)、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份;

6、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提供:

(1)、《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原件1份;

(2)、有注销标记登记卡原件1份;

(3)、登记文件原件1份;

(4)、移装后的安装监检报告原件1份;

7、只过户不移装提供:

(1)、登记文件原件1份;

(2)、有注销标记登记卡原件1份;

(3)、历次定检报告等全部移交资料同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

8、原区域过户移装提供:

(1)、全部移交资料原件1份;

(2)、安装监检报告原件1份;

9、跨区域过户移装提供:

(1)、全部移交资料原件1份;

(2)、移装后的安装监检报告原件1份;

10、特殊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交回《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

(2)、只过户不移装的原《使用登记证》作“注销”标记;

(3)、跨区域移装的,原《登记卡》做“注销”标记、发《移装证明》

11、申请办理非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2份;

(3)、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5)、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电梯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6)、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7)、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单位按照所申请的的实际情况填写登记卡,不得缺项。

3、按上述要求提供随附资料,不得缺项,且资料符合要求。

4、以下锅炉压力容器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五、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完整。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1、业务流程图:

符合要求

许可决定

2、具体程序规则:

(1)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进行核对;

(2)申请材料齐全,数量、种类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北京市锅炉登记卡》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受委托实施本项行政许可加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

七、期限:即时予以登记。

八、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处。

许可岗位: 1、独立发电公司和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邢磊、由涛、张燕

2、移动式压力容器:由涛

3、客运索道:陈辉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实施本项行政许可。

工作部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九、本项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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