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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颁布日期:1999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1999年03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制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卷式发票价格标准的函》[京地税票(1999)1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由你局批准印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为:本式发票每本3.50元;卷式发票每卷6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加价销售。

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工本费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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