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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布日期:1995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发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的函”(京公户办发字[1995]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87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每证20元。
二、居民申领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丢失补领临时身份证每证20元。

三、居民身份证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公发[199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持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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