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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文物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布日期:1989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1989年11月2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市文物局:

你局(89)京文物字290号“关于调整文物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北京文物鉴定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私人(包括各种身份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出国人员)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文物的鉴定,以文物外销价值高低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鉴定手续费(经鉴定不准出境的文物不收费,下同)。

1.估值在100元以内的每件收取5元;

2.估值在100元以上到500元以内的每件收取7元;

3.估值在500元以上到1000元以内的每件收取10元;

4.估值超过1000元的每件按1.5%收取;

5.应邀到驻地鉴定,每次加收外勤费100元。

二、对销售单(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以文物外销价格为基数收取鉴定手续费,即:

1.外销价格在100元以内的每件收取1元;

2.外销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每件按其价格的1%收取。

三、对旧货市场(经批准可以经营文物监管范围旧货的市场)的文物鉴定收费按销售价格为基数收取。即:

1.销售价格在50元以内的每件收取1元;

2.销售价格在50元以上的每件按其价格的2%收取。

四、对单位或私人申报的暂时进出境文物的查验鉴定,每件文物收取5元。外出鉴定加收外勤费50元。

特此批复


                              198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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