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原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降低阿莫西林等部分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0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根据对药品价格的调查监测、医院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情况以及部分省市药价水平,决定降低在本市销售的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具体药品品种及价格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附件一)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所列价格为最高零售价。除原研制药品外,均不得超过按通用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市药品经营单位须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提供 GMP认证证书或原研制药品证明,并在销售时注明是否是 GMP认证企业药品或原研制药品。有 GMP认证证书的执行 GMP价格,无证书的应执行非GMP价格。
    三、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所列品种、剂型、规格相同的药品执行表列价格,但规格中包装数量不同的,以实际包装数量乘以最小单位(即:1粒或1片)价格为最高零售价。
    四、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所列同一品种,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12月15日之前报我局核定价格,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二。未经我局核定价格的不得在本市销售。
    五、关于原研制药品,属于中管品种的执行国家计委核定的价格;非中管品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研制证明等有关资料于12月15日之前报我局核定价格。原研制药品价格在未重新核定之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六、各医疗机构和零售单位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扩大差率或折让折扣。
    七、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系统各单位,按期执行。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执行降后价格。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本通知自2000年12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2、药品价格申报表

                             北京市物价局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