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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0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5月1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严厉打击五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北京市药品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金办法的通知》(京药监发〔2004〕125号)文件的精神,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再次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为《关于实施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金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将进一步健全公众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

  现将《北京市关于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 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北京市关于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五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根据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

  (一)成人保健品店违法经营药品;

  (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点或店(俗称“黑药店”)违法销售药品;

  (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固定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以行医为名违法销售药品;(俗称“黑诊所非法销售药品”);
  
  (四)医疗机构周边个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五)医务人员擅自违法销售药品。

  第三条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各分局举报。受理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确认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罚没款上交国库后,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按照本办法发放奖金。

  第四条根据举报人对案件查办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级别奖励。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证认定的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直接帮助。

  二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证认定的事实相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间接帮助。

  三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证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所帮助。

  举报奖励级别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认定。

  第五条接受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按照举报查处案件处罚金额的大小进行举报奖金的核定。

  (一)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下,予以50元以下的奖励。

  (二)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000元以下分别按一级7%,二级6% ,三级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700元。

  (三)处罚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分别按一级7%,二级6% ,三级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3500元。

  (四)处罚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分别按一级10%, 二级9%,三级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5000元。

  (五)对于举报涉案处罚金额巨大且有较大影响,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办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由承办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建议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决定,可适当提高奖金发放额度。

  (六)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但罚没款没有上交国库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处罚金额是指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没和没收违法物品的折价的总金额。

  第六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在结案后10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北京市奖励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的人员通知书》。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

  第七条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与领奖人须为同一人。

  第八条同一违法案件被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违法行为发生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审批应填写《北京市奖励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人员审批表》。审批、发放程序按《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审批程序及奖励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出具《北京市奖励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的人员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填写《北京市奖励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人员奖金发放记录》。发放奖金的工作人员负责查验核实,如数发放,举报人签名领取。

  第十二条本办法是《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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