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将通知内容及时传达至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健全此类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按季度定期向企业所在分局上报药品的生产、购销、流向及库存情况信息。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不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再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企业应对已购进药品的现有库存情况进行清点,将结果上报分局。分局负责监督企业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不得再行采购。 三、加强对生产、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企业的日常监督力度,特别是对药品销售环节的检查力度,定期汇总本辖区相关企业上报的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尽快组织调查,及时上报市药品监督局安监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