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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远红外贴膏类产品注册问题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1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远红外贴膏类产品注册问题的意见》(国食药监械[2007]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远红外贴膏类产品注册问题的意见
  国食药监械[2007]282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远红外贴膏类产品注册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皖食药监械〔2007〕72号)收悉。意见如下:

远红外贴膏类产品用于颈、肩、腰、腿和关节疼痛的治疗,如其组成成分没有药物成分,该类产品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如其组成成分有药物成分,该类产品的管理按《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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